我們正身處在一種「傳播者三層肉」的奇幻處境:
一級傳播者:專業媒體內容,以臉書圖文、部落格、youtube影音、ig照片等個人內容生產。
二級傳播者:臉書、推特、youtube等個人平台
三級傳播者:將新聞、影像、聲音傳送到終端用戶電腦或手機的網路電信服務商。
網路內容消費者並未停止消費,只是以上網費之名,改付給「三級傳播者」;廣告主也未停止刊登廣告,他們只是將大部分預算挪移給「二級傳播者」;問題來了,真正的內容生產者,那些撰寫報導和評論、拍攝影片、分享觀點和爬梳事件的「一級傳播者」,很少獲得報償。
(頁13-14)